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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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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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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 :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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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第三!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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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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