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
第二十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
第三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