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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 (一)配偶;
】。
(—二)未?成年子女;
】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 , :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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