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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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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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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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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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 , ,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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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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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
,。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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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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