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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 ,(一)配偶; 【     (二【)未:。成年子女;》    》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 ,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  :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