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
(一【)配偶;
【 (二)—未成:年,子女;
《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 , :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
,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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