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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 (一)《配偶; 《     (二)未!成年:。子女; 《    《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 , , ,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 ,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