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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 ,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