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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n bsp;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 第七条 》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   《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 《  : ,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   ?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  —  :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    《 第十条 》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    — ,第,十二条? ,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 》    第十三【条 :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   第十四条 】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 ?   《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   》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 《    《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     第二!十三条 《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