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n bsp;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    】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 : ,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    《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    —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 , ,。   》  第十《条 :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一条 —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 《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    】 第十二条 —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 ,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 :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  第?十六条 《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    《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 第十八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 ?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   —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 ,     第!三十条 《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