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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五条  !&n bs》。p,;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 ,。    》 第六?条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 :  :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      —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   ?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 《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 , 《    第十条 】。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 ,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 :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    】 第十三条 —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 》 , ,  第十四条— ,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   【  第十五》条, ,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 , ,  :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     第十!六条 ?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 , ,    《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 :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     第二十!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    》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 《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