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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五条  &n b】sp;?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    】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    》 第七?条 :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 , , :。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 ?   《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  :第九条 《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 ?    》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    【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 ,   》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    第十六条】 ,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  : ,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 ,     第二十一!条 :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   ?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   》  第二十三条 】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八,条 :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