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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   ?。 , 第五条  —&,n bs《p;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  —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      !  :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 ,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  —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 ?    《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  :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 ?  ?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    《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    《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    【 第三十条 —。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