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 第三条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n bsp】;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 ,   — , 第六条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    《 第七条 》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 , ,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 ,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 ,  ?  :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   《  第九条 —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   —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一条 》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  —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   《  第十三条 【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 :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 ,。 :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 :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    《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 》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 《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第《。二十九条《 ,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