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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n—。 b:sp:;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 ?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 ?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 ,。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 : ,   ?。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  :   第《十条 ?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   —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    第》十三条 《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 ,第十四条 》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 ?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 ,。  ?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   》  第十六条 【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 ,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 ? :。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  《   第二十三条 !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  ?   第《。三十条 《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