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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第三条】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n bsp》;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    第六条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    第七条 】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  :   ?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   》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  —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 ?    《第十三条 》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   《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  :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 ?  :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 , 《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七条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八条 》。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