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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n》 ,bsp;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   —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     】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   ?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 ?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  —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 ,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   《。。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   ?。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  》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 :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     第二【十一条 《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   第《二十三条 》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七条】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 第二十九条 【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 , , ,。第三十条 》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