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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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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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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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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七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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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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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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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八?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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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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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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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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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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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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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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