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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 : 第二百七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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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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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七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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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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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八》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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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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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条— ,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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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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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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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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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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