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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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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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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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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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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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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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九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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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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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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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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