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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 ,  :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