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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  :。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