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军队律师的执业管理,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