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建标库

第二节执业纪律

    第二百五十条  律师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其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其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第二百五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

    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第二百五十二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第二百五十三条  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二)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四)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五十四条  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百五十六条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百五十七条  律师当庭陈述意见应当尊重法庭,以理服人,尊重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侮辱、诽谤、威胁他人,不得发表与案件无关的意见,不得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二百五十八条  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

    第二百五十九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违反执业纪律的相关内容,由其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按《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进行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