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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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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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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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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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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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 第十一条 】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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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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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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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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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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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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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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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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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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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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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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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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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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