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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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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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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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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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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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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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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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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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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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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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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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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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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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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 , —。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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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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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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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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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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