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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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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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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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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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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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
【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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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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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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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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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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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 ?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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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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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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