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第5?55号)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
总 理 ! ,温家:宝
?。
《
,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
,
】 , :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 : :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
,
《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
】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
,
, 《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 第十一《条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
:
《。 :第十三条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六—条 :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 , (二】)结婚证;》。
!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 ?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
第】十八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
?
—。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
! :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
— :。 《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 : 《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
! :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 第二十五条 】。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