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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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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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5号《)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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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理 温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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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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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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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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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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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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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
? 第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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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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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
: ?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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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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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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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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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
《 ,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第!。十二条 《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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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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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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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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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 : (二)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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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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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
》 第十八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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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
【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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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
》 ,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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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
?
? 《。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 :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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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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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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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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