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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 (第555号!。。)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总 理  温!。家宝 【 《。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 《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   【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  :  :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   —。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   【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 ? :。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 ,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      —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     】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 :。    第十一条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   —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 ,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 第十四条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   —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  : ,   (二)结婚】证,; 》      【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     —。第十七条 》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 ?  ? ,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    】 ,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   》    《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   ?。  :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      】 ,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 ,   ?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