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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 (第55【。5号)?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       】 ,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   —   ?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 ?。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     第!五条 ?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     第【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  —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  ?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 ,  ?  :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     》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   ?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      —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  第十二条 【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第十四条】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   》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       !  (二)》结婚证?;  】      —。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  :。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  》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 , 《   ?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 ,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 》  :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       【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  —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 ,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