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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 , ?(第555号)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 :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 ,  :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    】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 :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 ,。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   —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   第八条 【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 ,   ?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     第十】条 :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 ?     》。  :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 : , ,  :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    】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第十【二条 ?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 ,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第十!四条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    【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六条 《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     【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    (二)【结婚证; 】      【 ,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   ? ,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 :。 :    第十七条 !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  《      —。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 ? ,   ?。   ?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        !。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  :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   《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