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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 (第5《55号)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 —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 《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   — ,  :。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 ,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 ,  第?四条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     第五条 !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第八条 】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    —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   【 ,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      —。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       !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 :   ?   ?。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 ,。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 ,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 ,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 : ,     —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       【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   《。      (【二)结?婚证; 【 : ,  :   ?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 ,     第!十七条 《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 :        !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     》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     】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 , ,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 ,。 ,  :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 ,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    《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