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免费服务项目和本地经费落实情况,规定免费服务的实施步骤,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9月12日颁布的《就业登记规定》和1995年11月9日颁布的《职业介绍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