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有明文规定者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政策和法规。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