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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     前款所!称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 》      !   (一)—要求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城镇待业!人,。员; —  ?    《   (《二)任务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  :  本规定所称【城,镇待业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持有待业证明】的未就?过业:的人员和曾》就过业?又失业?的人员 — ?    第三条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扶持《兴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领导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    第四—条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下【列税收优惠 【    【     (一【)征:税年:限期: 》     》新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 】  《  :   ?  (二)》享,受政:策 【  : , 免税期满后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      【 ,  :(三)优惠税率政】策, ,   【  适?当,调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   ? 上述税《。收优惠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商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   《  第五条  国家!在开办条件、—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 ? , :     —。。第六条  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  —   第七条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