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 ,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   ?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 】 :  :      —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    —  :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  ?  :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  第四十三—条 :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第四十四《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七条: ,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