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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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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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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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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 》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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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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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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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
!。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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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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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 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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