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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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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
!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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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
》 《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
— ,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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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
】 :。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
—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
《 : 《。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 【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
【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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