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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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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