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