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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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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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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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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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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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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
—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 《 ,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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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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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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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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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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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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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第十八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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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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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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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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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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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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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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