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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 :。 ,      —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     》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  :     》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 :    《 ,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   第十五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十—六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   《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    《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 ?  :  :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 《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  ?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