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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 ,。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      】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    《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  ?      —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 : ,        】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  :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