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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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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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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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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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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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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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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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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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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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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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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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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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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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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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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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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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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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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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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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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 ,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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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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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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