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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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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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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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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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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 ,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 ,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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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
】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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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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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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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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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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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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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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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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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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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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