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建标库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公告〔2018〕57 号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15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