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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四、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五、第五条修改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六、第六【条的内容修》改为“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七、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八、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十、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十二【、删去?第十:五条 】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  》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十五、第十》八条:。修改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十》六、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 十七、删》去附件部分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    《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 ,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 ,     》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 《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 ,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 第五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   第六条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       】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   ?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   ?    《  :(五)营业地址【;   !  : ,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 ?。      【 ,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 : ,         !(一)机构更—名; 】。。。       【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 :      —   (三)许可证!破,损; 《。 ,。 ?  :    《  :(四)许可证遗失】;   !。     》。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  》  :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   》。  第十《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 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 , ,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 第十二《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 :  :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  —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  ?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 《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    》    《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      【  :。。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   ?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十八条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   ?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