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
: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四、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
五、【第五条?修改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 ,。 六?、第:六条:的内:。容修改为《“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 七、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
? , 八、?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
,
,
十、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十【二、删去第》十五条
》
,
》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
?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十?五,、第十八条修改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十六、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 十七、删》去附件?部分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
,
—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
,
》 ,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 【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
,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第五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第六条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
—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
?。 》 :。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
《 】(五)营业》地址;
》
】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
:
】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
,
,
: 》。 (一)—机构更名;
!。
《 》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
》 (三】)许可证破损;【
! (四)】许可证遗失;
】。
:。。
?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
?
?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
?。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
? ,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
,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
第十!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
,
, 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第十!二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 ,。。 ,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
第【十六:条 :。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 ? ?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
,
:
—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 : 》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
!。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
?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