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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   四、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    五、—。。第五条?修改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  六、第六条的】内容修改为“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     七、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八、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十、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 十:二、删去第十—五,条 《。   》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 ,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十五、【第十八条修改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十六、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十:七、删?去附件?部分: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    第三条 】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  《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   》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 ,。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第五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第六条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   ?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  :   ?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     】    (五)营业!地,址; ? 《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      】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   ?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        !。 (一)机》构更:名; 【   ?   ?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     》   ?(三)许可证破损】;, 《    》   ?  (四)》许可证遗失; 】      ! ,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 ,。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   —  第十条 —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   ?  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第十二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   ?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  : ,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 ,。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 ,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       【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      —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  第十七条 【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  》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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