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 四、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 五、—。。第五条?修改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 六、第六条的】内容修改为“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
七、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八、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十、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 十:二、删去第十—五,条
《。
》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 ,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十五、【第十八条修改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十六、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十:七、删?去附件?部分: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 第三条 】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
《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
》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 ,。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第五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第六条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 ?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 : ?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
】 (五)营业!地,址;
?
《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
】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 ?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
!。 (一)机》构更:名;
【
? ?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 》 ?(三)许可证破损】;,
《
》 ? (四)》许可证遗失;
】
! ,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 ,。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
— 第十条 —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
? 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第十二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 ?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
: ,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 ,。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
,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
【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 —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 第十七条 【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
》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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