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 ,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四、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五,。、,第五:条修改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 ? 六、?第六条的内容修改为!“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七、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 ,八、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 《十、: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
》十二、删《去,第十五条
【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十五!。、第十八条修改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十六、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十七、删!去,附件部?分
》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
?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 ? 第:四,条 :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 》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第五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第—六条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
【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
《 》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 ? (五)营业【地址;
】
【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
》 : , ,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 : 第八条 —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 《 ?(一:)机构更名;
】
】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
? (】。三)许可证破损;
!。
,。
】 ? (四)许》可证遗失;
【
—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 :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
,
《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
?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
《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
?
第—十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 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第》十二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 :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
》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
《 第十六条 —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 :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
:。
》 , ,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
?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
:
!。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
《 ,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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