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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 ,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 :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四、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五、第五条!修改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     】。六、第六条的内容】修改为“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    七、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八、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     十、】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十二—、删去第十五条 ! ?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 ?   ? ,。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十五:、第十八条修改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十六、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十七、【删去:。附件部分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  《  :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  《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第四条【 ,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 ? :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  ?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第五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    — ,。第六条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    《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 : ,   ?  :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 ? ,      — ,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 ,。     (五【)营业地址》; 《      】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 》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 ,    》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 ? ,        】 (一)机构—更名:。;  】 ,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       !  (三)许—可证破?损; 》  《。       【(四:)许可证遗失; 】     !  :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 :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  《。   第九条 【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 《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  :第十条? ,。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   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 ?。  :。。。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 《  : , 第十六条 —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  《    《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    》   ?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    《  :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     !   ?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 , ,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  —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