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四、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 五、第五条修改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 ,六、:。第六条的内容修改】。为“: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
?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七、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八、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十、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十二、删【去,第十五条《
?
《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
?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十五、》第十八条修改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十》六、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 十七?、删去附件部分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
,
?
?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
,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第五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
第六条 !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
《 :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 , ? (五)》。营业地址;》
,
:
:
— :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
《 》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 第八条 】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
《 : ? (:一)机构更名;
!
! :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
《 】(三)许可证—破损;
】。
》 (四)许】可证遗失;
!
【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
,
—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
—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
?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
,
:
》。 第十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
》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
》。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
,
:
《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
《。 第十六条 】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
?
—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
—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
,
?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十八条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
》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