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 四、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五、第五条【修改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 六、—第六条的内》容修改为“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七】、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
八】、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十、》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十二、》删去第十五条
!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十五、第十八】条,修改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十六—、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十七、删去附件部】分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
?
【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
,。
:
《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 第五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第六条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 【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
【 :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
《 】。(五)营业》地址;
—
】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
:。
,
》。。。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 ?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
【 —(一)机构更名【;
【 《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 , , (【三,)许可证破损;
!
?
《 《 (四)许可证【遗失;
【
—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
《
,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
?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
:
? :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 第十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
《 第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
,
: ?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 ,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
—。 :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
— :第十七条 》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
《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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