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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四【、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五、第五【。。条修改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六、第!六条的内《容修改为“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    七、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八,、,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十、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十二、删去第】十五条 【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    —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十五、第【十八条?。修改: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十六、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十《。。七、删去附件—部分: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 :    《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  : ,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  第五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    《。 第六?。条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   《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 :      —。 ,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 , 《  :      —(五:)营:业地:址; —        !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    》   ?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 ?     第八条 !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     》 ,  (一)》。机构更名; 【。      !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       】  (三)》。。许可:证破损; — ?    《     (—四)许可证遗失; !     !   ?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 ? : ,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 ,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 《   ?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   ?第十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  ? ,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   【  第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   ?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     —   ?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      【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     】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 ?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