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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   —  四?、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  五、第五条修】改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六—。、第六条的内—容修改?为“: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  七、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八、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十、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  十二、删—去第十五《。条 【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十五、》第十八条《修改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六、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十七、删去附【件,部分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 《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    【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       】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 :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  》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  》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 ,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       【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 ,   第五条 【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 《     》第六条 《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  《  :  :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       【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    第七条 】。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 : ,      【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  —   ?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 :       !  (五《)营业?地址; !。。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  —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     第八条!。 ,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 ?。 ,   ?    《(一)机构更名; ! , : :。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 ,    —     (三)许!可证破损;》   】   ?   (四)许【可证遗失; — : :        】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  —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   —。。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 《。 ,。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    】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 ,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    第》十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 , :    《 第十一条 —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    】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 , :。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 :。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 ,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      【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 ?        】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      【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 ,  :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 》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