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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 :     —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  》   财《会[2?014]《13号 《  —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 《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     !财政部 【     201!4,年3月17》日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    】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  :       (一!)金融负债 【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 《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 ,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  :      (二)!权益:工具 【。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     !  :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   —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 ?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 ,    《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   》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    】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     —    (四)【或有结算条款—和结算选择权 】 《。。 ,   1.》或,有结算?条款 《   —。。 , ,或有结?算条款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条款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 【       】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    》    《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 ?   ?   ?  (?3,)按照本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 , 2:.结算选择》权 》 ,   ?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果合同条!款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      —(五)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   1.》可回售工《。具 —    《。 如果?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 :     》    (》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  :。   ?。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 :   ? 2.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  某些金融工【具,的发行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 ?。 ,    3》.对发行方发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     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上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    《     (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     》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的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     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上述可?。回,售,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非金融合同的!影响:但是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    (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的运用 【    》 1.根《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金融工《具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例:如发行条款规定强】制付息将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的义务则该义务】构成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 ?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或者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    — 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  —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   ?  企业发》行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如果满《。足本:规定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   三、》复合金融工》具 ?  》   企《业应当对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 ,   《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    《四、重分类 —   【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重分—类 ?     】发,行方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  ? ,  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 ,   五、》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 】    《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    《 六、主要会计处理!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     ! ,   (一)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关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企《业应当以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为基础确定该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会计处理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   》  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分类为债【务工具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 ,      (二】)科目设置 !  ?   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 — ,。 :  :  :1.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付债:券,”科目应当按照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工具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发行方发!行的符合流》动负债特征并归【类为: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以,相,。。关流动?性质的?。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本规:定在:账务处理部分均以】“应付债券”—科目为例) 】  《   ?对于需要拆》分且形成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应将拆分的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对于发行的且】嵌入:了非紧密相关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如果—发行方选择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则《应,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整体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核】算 ?  》   2.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本《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  —   ?    《(三)主要账务【处理 【     1.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   — ,。  :。   (《1)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    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 ,      —   ?(2)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 《     》。    (3—)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 【。        】。(4)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 : ?。    《     》(5)?。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基础 】     因】。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利息调整余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6:)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赎回《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等科目按赎回价格!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     —。    (7)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金融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其他权益工】具”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不足转换为1股【普通股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 , 2.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    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本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 —   【  如果投资—。方因持有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而对发行《方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     》 (四)《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 —     —1.发?行方列示和披露【。    !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如属流《动负债的《应当比照上述原则在!流动:负,债类相关项目列【。报 【    《   ? (:2,)企业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收资—本”栏?和“资本《公积”栏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栏并!在该栏中增设“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三小栏! 将“(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中的“【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改为“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并在《该项目下增设“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以:下顺序号依次类【推“(四)利—润分配”《项目中“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包含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股利分配】   】      (【3)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单独附注项!目披露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到期或日续期情【况、转股条件、转】换情:况、会?计,分类以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  》  : X:X.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披露 !    《XX-1.期末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情况表!  【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     发行时】间, —     【  》   会《计分类 》      ! ?  《 , , 股:。利率或利息率 】 :   《 ,  》。 ,    》 发行 【      【价格 》 :      —    ! ,数量:   】   》。     】金额 —。     — 【   ? 到期日或 】  《    《续期情况 — :      ! ,     【转股 —   《 ,  条件 】    》  : : , ?    《转换  !  :  情?况  】    工具—1  】 ,   — 》。 《 《  【   工具》2 —      【 — — 【     工具】3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①》 “会计分类”栏】。应填:写“金融负债”、】“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等【对于整体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会计分【类”栏中只需—注明“整体指—定”即可 【。 :      ②【 “转股条件”【栏应当披露合同【中是:否包:含强制转股、—自愿转股等》条,款 》     ③【“,金额”栏以发行价格!。乘以发行数量填【列 ? :。     —XX-?2.条款披露 【 , ,   》      —(1)工具1的主】要条款?说,明 —   ?  包括《本金:是否:可赎回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股?利或利息支》付政策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以【及发行合同》关于转股价格—或数量?的约定等其他—影响该类工具会计分!类的重要特》征 【    《    (2)工】具2的主要》条款说明 —     …!… 《 :。     》如,果,企业受?特定监管规则约束还!需披露该《金融工具是否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合格的监《管资本以及对本企】业,监管资本水平—的影响 》     X!X-3.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变—动情:况表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年初【   】   】     本期增】加 :    】  《 :     —本期:减少 ? : :  :    —     】期末 ? , ,  《。    数量 】     】 【 ,   账《面价值 【。    》  【 ,    《。数量 ?   【 ,   !  : ,账面价值 !      — 《     数量 !   【   ? : ?    《 账面价值 —  —    《   】  数量 》     ! 》     账面价!值   !。   工具1 【    】 , 《 【 】。     工具2! :      ! 《 《 !。     工具!3,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X-4.发】行方应披露股利(】或利息)的设定机】。制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为,累积的即发行—方当期?。未分配的股》利或利息可累—积至以?后期间分《配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累积】未分配的股》。利;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为?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即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应!当披露可参与分【配的事实及分配的】方法:等信:息 【    《 XX-5.发行方!应,当披露如下归属于权!益工具持有》者的相关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  :项目 【      —   】 ,。 年初数/本—。。期数 ? 》     ! ,     》期末数/上期数【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股东权益)【。   】   【 ,  《  :     (1)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持有者的权益 】。 《。    《  —。 ?   ?  :    (2—)归属于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的权!益 【     【 ? ?    《其中净?。利润 【    《  —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 ,   当期已分配】股利 【      —  !      —    累》积未分?配股利 !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1】)归属于普》通股: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权益 【      】 》      2.投!资,方,列示和披露 】    —  持有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方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账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 》    七、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每股收益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    《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 ! 》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 》     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  ?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转股《条款的?即,存在潜在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的因》素与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相同 !    【 八、衔接规定 】 ,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