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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    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  :财会[2《01:4,]1:。3号 — :  :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 ?   ?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   ?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    《 财政部 【     【20:1,4年3月1》7,日 ?  》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 》   ?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 :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 ?       】。  (一)》金融负债《 :  》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      ! ,  (二)权益工具!  【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 ,。     —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   ?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   ?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   》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     !  :  (四)或有【结算条款和》结算选择权 【    【 1.或有结—算条款?   】 ,。 或有?结算条款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条款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 》 ?     》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   ?  :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    】     (3)】按照本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     】2.结?算选择权《 —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果合同条!款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 , ?     》。   ? (:五)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     —1.可回售工—具   !  如果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     》  (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      【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  : ,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    】 2.?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     某些!金融工具的发行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    《 3.对发行方【。发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 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上,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   《     》 (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       】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的】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 《     》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上述可回》。售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非金融合同的!影响但?是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 (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的运用 — 》 ,   1.根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金融工具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例如—发行条款《规定强制付》息将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的义】务则该义务构成【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 ,。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或者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 : :    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  :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企业—发行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如果满足本规—定,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  三?、复合金融工具 】 :     企】业应当对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   —  四?、重分类 》 ,  》  :。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重《分类 】    发》行方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 《    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 :   ? 五、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 《     】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     】六、主要会计处【理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        】 (一?)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关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企业应当以!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为基础确定该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会计处理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     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分类为债务】工具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 ?       【  (二《)科目设置》   】  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 ? :。     —1.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付债》券”科目应当按照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工具—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发行方发行的符!合流动负债特—征并:归类为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以相关流【动性质的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本规【定在账务处理部分均!以“应付债券”科目!为例) 《。 》    对于需【要拆:分且形成《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应将拆分的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对于发行的!且,嵌入了?非紧:密相关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如果】发行方选择》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则应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整,体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核:算, 《     2【.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本】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       【(三)?主要账务处理 !   》  1.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     【   ? (1?),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 :    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      【 ,。  (?2)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    《   (3)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 【   》。    《  (4)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 《 》        (!5)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基础 【     !因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利息调整余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6【)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赎—回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等科目按赎》回价格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 :        】(7)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金融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其他权益!工具”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不足转换为—1股普?通股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 《    2.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 ,     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本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  !。 ,  如?果投资方《因持有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而对发行方!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    《    (》四)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 】 《     》1.发行方》列示和披《露 : ?        !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如:属流动负债的应【。当比照上述》原则在流《动负债类相关项目】列报:  【       【(2)企《业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收资本《。”栏和“资本—公积”栏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栏并—在该栏中增设“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三:小,栏 将“(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中的“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改为】“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并在该项目下—。增设“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以下】顺序号依次类推【。“(四)利润分配】”,项目中“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包含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股【利分配? —    《 ,   (3)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单独附注项目披【露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到期或日续【期情况、《。。转股条件、》转换:。情况、?。会计:分类以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XX.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披露 【     —XX-1.期—末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情况表 !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发行时间 !   —   !    会计分类 !    】  —  ?   股利率—或利息率 — :      】。     !发行 》      价!格 ?    【  : :   —  数?量 —      】 《 ,   金《额 》 ,      ! :     到—期日或 《。 :      续!期,。情况  !    —。    【 转股 】 ,    《 条件 【    》。   !   转换 !  ?  : , 情况 — ?     工—具1 ?   【   》 】 ?。 : 【   ? 工具2 — 《。     — 》 】 :  【   工具3—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①《 “会计分》。类”:栏应:填写“金《融负债”、“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等对于【整体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会!计分类”《栏中只需注明“【整体指定”即—可, : ?      —② “转《股条件”栏应当【披,露合同中《是否包含强制转股、!自愿转股等条款【 ,    】 ③“金《额”栏?以发行价格乘以【发行数量填列 !。    — XX-2.条【款披露 !    《。    (》1):工具1的《主要条款说明 !     包括!。本金是?。否可赎回《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股】利或利息支付政【策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以及发行合同】关于转股价格或数量!的约定?。等其他影响该类【工具会计分类的重要!特征 】   ?     (2【)工具2的主—要,条款:说明 《  》   …… 【 : :    如果—企业受特定监管【规则:。约束还需披露—该,金,融工具是《否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合格的监管】资本以?及对本企业监管【。资本水平的影响【 《     XX-!。3.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变动情况表 【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 年初 】 ,     —。 《     本期增】加 :    】 , —     本期减】少  】    【  《   ?期末 】 ,    数》。量 —      【 》    账面—价值 —      【 —  :  数量 【  《    】     账【面价值 《 》    《。 , ,。 :   》  数量 — ,   》。 , ,  】   ?账面价值 》   【  : , 《     数量 !    】  : 》     账面价值! :     】 工具1 》 《   ?   ? 】 《 ? : ? ,   工具2— , :  《    ! — !    工具—3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X【-,4.发行方应—披露股利(或利【息)的?设定机制《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为累积》的即发行《方当期?未分配的股利或利】息可累积《至以后期间分—配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累【积未分配《的股利;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为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即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应当—披露可参与分配的事!实及分配的》方法等信《息 》     — XX-5.发【。行方应当《披露:如,。下归属于《权益工具持有者【的,相,关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项【目 —      【 ,  》   ?年初数?/本期数《 《    》。  —     期末数!/,上,期数: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股东权益)】 —   ?  ? , 》        】 (1?)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持有者—的权益 》 《  :  : 】        】 (2)《归属于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的权益 !      】 ?     !其中净利润 ! ,。      【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     》 ,当期已分配股利【   】   《 , —         !  :累积未分《配股:。利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   (1)归【属于普通股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权《益   !   《 ? 《     2—.投资方列示和【披露  !    持有—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方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账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 七、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每股收!益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   ?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 ?  《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 《。  ? ,  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     》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转股条款的即】存在:潜在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的:因素与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相》同 :    】 八、衔接规—。定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