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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  :。   财会[20】14]13号—  【。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 ,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     】财政部 】     2014!年3月17日 】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 ?  :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 》 ,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  : , ,   ?。  (?一,)金融负债 ! , ,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 : :    《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      — (:二)权益工具 !  《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   —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 《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 ,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 ,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   ?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    【     》(四)或有结算条款!和结算选择权 】 ?   ?  :1,.或有结算条—款   !  或有结》算条款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条款: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 !。        】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  ?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 , 《    《  :  (3)按—照本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     】2,.结算选《择,。权 《    —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果合《同条款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     】    (五)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    1.可回】售工具 !    《如,果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      【。   (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 ,  :    《。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     !2.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    某些金融】工具的发行》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 ,      】。。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 ,     3!.对发行方发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 》    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上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 ,         !。(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 ,    【 ,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的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     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上述可回售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非】金融合?同的影响但是—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 ,    《(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的运用 —     !。。1.根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金融工—。具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例如发行】条,款规定强制付—息将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的义《务则该义务构成【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或者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     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  《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 ,  :企业发行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如果《满足本规定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  : 三、复合金融工】具 》     企业应!当对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    》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 ,   ?  :四、重分类 — ,。   —。。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重】。分类:。 》。     》发行方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  :   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   五、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 ! :  《。。   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 :     六、主】要会计处理 !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    【 ,    (》一)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 :。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关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企业应当以》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为基?础确定该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会:计处理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     !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分类!为债务?工具: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      —。   (二)科目】设置 —     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 《。 《    1.—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付债《券”科目应当—按,照,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工》具,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发!行方发行的符合【。。流动:负债:特征:并归类为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以—相关流动性质的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本规定在账务处】理,部分均以“应付债券!”科目为例》) —   ?  :对于需要《。拆分且形成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应将》拆分的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对于发行的且】嵌入了非紧密相关】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如果发行方】选择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则应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整!体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核算 》 《    《 ,2,.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本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     【    (三—)主要账务》处理  !   1《.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  》    《   (1)—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  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     》    (2—)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     ! ,   (3》)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  !    《   (4)—。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  】      — (5)《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基础 ! 》    因》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利息调整余》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6)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  》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赎回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等科目按!。。赎回价?格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  《  : ,    (7)【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金融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其他—权益工具”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不足:转,换为1股普通—股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 :   《  2.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     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本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    ! ,如果投资方因持有】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而对》发行方?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   【  :   ? (四)《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 【  —   ?1.:发行方列示和—披露 》       !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如属流动负债】的应当比《照上述原则》在流动负债类—相关项目《列报 ?    】。     (2【)企业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收资本”栏和“】资本公?积”栏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栏并在该》栏中增?设“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三小栏 将】“(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中的“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改为“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并在该项!目下增设“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以下顺序号依次【类推“(《四)利?润,分配”项目》中“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包含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股利分配 【。 :  :  :。     》(3)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单独附注项目【披露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到,期或:。日续:期情:况、转股条件、转】换情况?、会计分类以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  :XX.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披:露   !  XX-1.【期末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情况《表,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  : , 发行时间 】    —  】    会计分【类 ? : : ,。    !     股利率或!利息率 《 《      】 ?  :   发行 【 《 ,    价格 】    【  :。 ?     数量! 》。      !。    — 金:额 :。。 《   ?   !    到期—日或 《 《  :   续期情况 !     】 , 》     转—。股  】    《条件  !  :  —。  ?   转《换 》    》  情况《   】   工具1 】 , : ,    《 【 — ? ? 《。   ?。。 工具2 【    —  【 ? 】   】  :工具3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① —“会计分类”栏应填!写“金融负债”、“!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等对于整体【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会计分类”栏—中只需注明“整体指!定”即可 【 , :   ?  :② “转股条件”】栏应当披《露合同中《是否包?含强制转股》。、自愿转股等条款】 , 》    ③“金额”!栏以:发行价格乘以发【。行数量填列 — :  《   XX-—2.条款披露— 》。     》   ? (1)工具1【的主要条款说明 !  》   包括本—金是否可赎回—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股:利,。。或利:息支付?。政策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以】及发行合同关—于转股?价格或数量的约【。定等其他影响该类工!。具会计?分类的重要特征 】 ,      !   ?(2)?工具2的主》要,条款说明 》   【  :…… 【     》如果企业受特定【监管规则《约束还需披露该金】融工具是否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合格的监管资!本以及对本企业监】管资本?水平的影响 】 ,    》 XX-3.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变》动情况表 !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   《   【  :年初 》     【。 》  ?。   本期增—加 》      【 《     本期】减少 《 ?。。      — 》     期—末 》 :     数量【 —。 ,  :  】 , ,  :账面价?值 ? ? , ,   ? , ? ?    数量 】  》 ,。。 , ,  】   账《。面价值 》  》    】    》 数量 】     》 》     账面价!值 【     】 :    《 数量 !     》 : ?。    《 账:面价:值 —      工具1! ? ,      】。 , 【 》   】。  工具《2 ?。  》    【 》 】  》   工具3—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X,X-4.《发行方应《披露股利(》或利息)的设定机制!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为累积的即发行方!当,期未分配的股利【。或利息可累》积至以后期间分配】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累积未分配【的,股利;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为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即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应当披露可参与【分配的事实及分配的!方法等信息》 ,     ! X:X-5.发》行,方应当?披露如下归属于权】益工具持有者的相】关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项目 !。      !。。 , , :    年初数/】本,。期数:   】  : —     期末数】/上期数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股!东权益) 》  —。  :  :  !   ?    《(1)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持有者—的权益 《 , 《  :   【    【  :   (2)归【属于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的权益 —    【。  】     其中净!利润 【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当期已分配股利【  【 ,   】      】      累积未!分配股利《 — ,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     》    (》1)归属于普通【股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权益】   】   》 :     】 2.投《资方列示和披露 !      !持有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方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账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   七、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    【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每股收益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 , 》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   !  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 》  :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转股》条款的即《存在:潜在: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的因素与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相同 — :  : , 八、衔接规定【 :。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