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
》。 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会[201—4]:。13号
】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
,。
:
?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
《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
?
,
? 财政部
】
20!14年3《月17日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
—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
: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
: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
《
— (一)金融】负债
?
: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
《
, : ,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
《。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
:
,
《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
》 ? (二)权益】工具
—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
》。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 :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 ,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
《
: ,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
【 (四)或有】。结算条款《和结算选择权
】
1!.或:。有结算条款
!
? 或有结算条款!。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条款《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
】
》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
—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
:
: (!3)按照本》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
】2,.结算选择权—
【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果合同条款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
,。
【 (》五)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 1》.可回?售工具
《
《
如果【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 《(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
!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
?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
— 2.《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某】些金融?工具的?发行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
】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 3.对【发行方发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
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上: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
【 (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
《。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的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
,
《 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上》述可回售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非金融合【同的影响但是—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
》 (》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的!运用
【
1.根】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金融!工具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例如发行条款规定!强制付息将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的义务则】该义务构成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或者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
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
?
: ?。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 , 企业发行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如?果满足本规定—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三、复!合金融工《具
】 : ,企业应当对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
《 四、《重分类
《
?
?。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重分类
》
【 ,发,行方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
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
— 五、?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
!
》 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
? 六、《主要会计处》。理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
】。 《 (一)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
?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关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企业应当【以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为】基础确定该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会《计处理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
— 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分—类为债?务工具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
《 : (二】。)科目设置
—
— ?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
! ?1.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付债券”《科目应当按照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工:具,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发行方发行的符合!流动负债特征并归】类为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以相关】流动性质的》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本—规定在账务处理【。部分均以“》应付:债券”科目为例【)
《
对】于需要拆分且形成】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应,将拆分的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对》于发行的且》嵌入了非紧密相关】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如果发?行方选择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则应!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整体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核:算
》
2【.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本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
:
! (三)主要—账务处理《
《
?。 1《.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
! (?1)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
:
: 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 (2)!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
: (】3)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
【
? —。 (4)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
—
: 【 (5)《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基础!
【 因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利息调整余】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6)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
:。 ?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赎回?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等科目按—赎回价格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 【 (7)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金融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其他权益工!具”:。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不足转换!为,1股普?通股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
》 :2.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
—。。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本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
!。
】 如果投《资方:因,。。持有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而:对发行方《。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
— (》四)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
!
, 《1,.发行?方列:示和披露
【
】 ,。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如】属流动?负债:的应当比《照上述原则》在流动负债类相关】项目列报
—
,
《 》。。 (2)企业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收《资本”栏《和“资本公》。积”栏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栏并在该栏中】增设“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三!小栏: 将:“,(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中的“【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改?为“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并在该项—目下:增,设“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以下顺序【号依次类推“(四】)利润分《。配,”项目中《“,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包含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股利分》配
:
》 《 ? (3)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单独附注项【目披露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到期—。或日续期情况—。、转股条件、转换】情况:、会计分类以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 XX.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披】露
—
XX-1!.期末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情况表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发,行时间
】
》
《
:
会—计,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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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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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利率或利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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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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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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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量
】 》
—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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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期日或
—
,
》
续期《情况
》
—。
【
? 转股
》
《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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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转换
《。
—。
情》况
》
【工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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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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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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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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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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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说明 ① “【会计分类”栏应【填,写“金融《负债”、“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等对】于整体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会计分类”】栏中只?需注明?“,整体指定”》即可
!
② —“转股条《件”栏应《当披:露合同中是》否,包,含强制转股、自【愿转股?等条款
! ③“金额”!栏以发行《。价格乘以发行数【量填列
【
XX-!。2,.条款披露》
,
— 【(1:),工具1的主要条款】说明:
,
?
,
包括本金!是否:可赎回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股利或利息支付政策!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以及发行合同关!于,转股价格或》数量:。的约定?等其他影响该类工】具会:计分类?的重要特征
!
? — (2)工具2【的,主要条款说明
】
?
: ……
—
?
: 如果企业】受特:定监管?规则约束《还需:。披露该金融工具【是否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合格的监【。管资本以及对本企业!。监管资本水平的影响!
】 XX-3.【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变动情况表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 ?年,初
:
—
!
: , 本期增加—
】
【
本期】。减少
!。
》
:
期】末
—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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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账面价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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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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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量
【
【
《
,。
账!面价值
《。
《
:
》
— : 数量?
,
,
》
】
,
账面【价值
—。
—
,工具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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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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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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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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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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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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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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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XX-—4.发行方应披露股!利,(或利息)》的设定机制》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为累积?的即发行方》当期未?分,配,的股利或利息可【累积至以后期—间分配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累积未分!配的股利;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为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即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应当披露可参与分配!的,事实及分配的方法等!信息
!。 ,
XX-5.】发行方应当披露【如下归属《。于权益工具持有【者的相关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项!目
:
【。
—
《。 年初数/本】期数
【
!。
? 期末数/上!期,数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股东?权益)?
?
? , ,
》
】 (【1)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持,有者的权益》
,
!
【
? , ?。 (2》),归属:于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的权益
—。
!
?
:
》 其中净利润【。
— 》
—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 ! 当期已分配【股利
】 :
【
,
【。 — 累积未《分,配,股,利
《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1)归属!于普:通股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权益
】
—
《
,
?
《
2.投资【方列示和披露
!
:
《 ,
持有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方—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账!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
:
,
? 七、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每股收益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
【
,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
—
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 【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转《股条款的即存在潜在!。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的因素?与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相!同
》
八、】衔,接规定
】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