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
:。 财会[20】14]13号—
【。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 ,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
】财政部
】
2014!年3月17日
】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
?
: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
》 ,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
: , , ?。 (?一,)金融负债
!
,
,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
:
:
《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 — (:二)权益工具
!
《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
—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
《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
,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 ,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 ?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
【 》(四)或有结算条款!和结算选择权
】
?
? :1,.或有结算条—款
! 或有结》算条款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条款: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
!。
】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
?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
,
《 《 : (3)按—照本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
】2,.结算选《择,。权
《
—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果合《同条款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
】 (五)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 1.可回】售工具
! 《如,果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
【。 (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
, : 《。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
!2.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 某些金融】工具的发行》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
,
】。。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
,
3!.对发行方发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
》 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上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
,
!。(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
,
【 ,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的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
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上述可回售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非】金融合?同的影响但是—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 , 《(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的运用
—
!。。1.根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金融工—。具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例如发行】条,款规定强制付—息将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的义《务则该义务构成【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或者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
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
《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 , :企业发行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如果《满足本规定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 : 三、复合金融工】具
》
企业应!当对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
》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
,
? :四、重分类
—
,。
—。。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重】。分类:。
》。
》发行方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
: 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 五、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
!
:
《。。 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
:
六、主】要会计处理
!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
【 , (》一)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
:。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关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企业应当以》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为基?础确定该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会:计处理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
!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分类!为债务?工具: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
—。 (二)科目】设置
—
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
《。
《 1.—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付债《券”科目应当—按,照,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工》具,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发!行方发行的符合【。。流动:负债:特征:并归类为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以—相关流动性质的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本规定在账务处】理,部分均以“应付债券!”科目为例》)
—
? :对于需要《。拆分且形成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应将》拆分的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对于发行的且】嵌入了非紧密相关】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如果发行方】选择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则应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整!体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核算
》
《
《 ,2,.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本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
【 (三—)主要账务》处理
! 1《.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
》 《 (1)—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 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
》 (2—)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
! , (3》)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
! 《 (4)—。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
】 — (5)《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基础
!
》 因》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利息调整余》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6)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
》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赎回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等科目按!。。赎回价?格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
《 : , (7)【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金融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其他—权益工具”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不足:转,换为1股普通—股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
:
《 2.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
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本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
! ,如果投资方因持有】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而对》发行方?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
【 : ? (四)《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
【
— ?1.:发行方列示和—披露
》
!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如属流动负债】的应当比《照上述原则》在流动负债类—相关项目《列报
?
】。 (2【)企业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收资本”栏和“】资本公?积”栏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栏并在该》栏中增?设“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三小栏 将】“(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中的“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改为“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并在该项!目下增设“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以下顺序号依次【类推“(《四)利?润,分配”项目》中“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包含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股利分配
【。
:
: :。 》(3)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单独附注项目【披露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到,期或:。日续:期情:况、转股条件、转】换情况?、会计分类以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 :XX.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披:露
! XX-1.【期末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情况《表,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 : , 发行时间
】
—
】 会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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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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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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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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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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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期—日或
《
《 :
续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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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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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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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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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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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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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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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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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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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① —“会计分类”栏应填!写“金融负债”、“!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等对于整体【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会计分类”栏—中只需注明“整体指!定”即可
【
,
: ?
:② “转股条件”】栏应当披《露合同中《是否包?含强制转股》。、自愿转股等条款】
,
》 ③“金额”!栏以:发行价格乘以发【。行数量填列
—
:
《 XX-—2.条款披露—
》。
》 ? (1)工具1【的主要条款说明
!
》 包括本—金是否可赎回—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股:利,。。或利:息支付?。政策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以】及发行合同关—于转股?价格或数量的约【。定等其他影响该类工!。具会计?分类的重要特征
】
,
! ?(2)?工具2的主》要,条款说明
》
【 :……
【
》如果企业受特定【监管规则《约束还需披露该金】融工具是否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合格的监管资!本以及对本企业监】管资本?水平的影响
】
,
》 XX-3.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变》动情况表
!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
《
【 :年初
》
【。
》
?。 本期增—加
》
【
《
本期】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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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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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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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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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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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
】
》 ,。。 , ,
】 账《。面价值
》
》
】
》 数量
】
》
》
账面价!值
【
】
: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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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账:面价:值
—
工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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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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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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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具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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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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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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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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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4.《发行方应《披露股利(》或利息)的设定机制!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为累积的即发行方!当,期未分配的股利【。或利息可累》积至以后期间分配】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累积未分配【的,股利;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为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即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应当披露可参与【分配的事实及分配的!方法等信息》
,
!
X:X-5.发》行,方应当?披露如下归属于权】益工具持有者的相】关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项目
!。
!。。
,
,
: 年初数/】本,。期数:
】 :
—
期末数】/上期数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股!东权益)
》
—。 : :
! ? 《(1)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持有者—的权益
《
,
《 :
【
【 : (2)归【属于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的权益
—
【。
】
其中净!利润
【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当期已分配股利【
【 ,
】
】 累积未!分配股利《
— ,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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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归属于普通【股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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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投《资方列示和披露
!
!持有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方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账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 七、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
【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每股收益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
,
》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
! 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
》 :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转股》条款的即《存在:潜在: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的因素与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相同
—
: : , 八、衔接规定【
:。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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