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
【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
《。 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
财会【[2014]13】号
?
【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
?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
? 财政》部
?
— 2014年3月!17日
《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
— 《(,一)金融负债
【
?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 ?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
—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
《
, 】(二)权益工具【
【 :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
?
《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
!。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
《 ?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
:。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
:。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
: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
? , (四)!或有:结算条款和结算选择!权
》
1.】或有结算条款
!
或】有结算条款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条款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
!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
!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 , (3)按!照本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
《 2.结算】选择权?
】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果合同条款【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
》 : (五】)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 1.?可回售工具
!
《。 , 如:果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
,
,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 《 (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
,
》。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
】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
!2.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 《某些:金,融工具?的发行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
,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
,
,
3【.对发行《。方发:。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
—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上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
? ? (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
—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的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
,。
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上述?可回售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非金融合同的影【响但是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 , : (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的运用
】
》 ? 1:.根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金《融,工具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例如发行条款规!定强制?。付息将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的义【。务则该义务构成【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或者!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
— , 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企业发行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如果满足!本,规定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 三、复合金融工具!
:
?。
企业应】当对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
:
《 四、重分类
!。
:
,
?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重分?。。类
【 《发行:方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
》 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
,
—五、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
】
? 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
《 ? 六、主要》会计处理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
》 》 (一)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关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企业应当以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为基础!确,定,该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会计《处理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 ,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分类为债务工具】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
? ?。 》(二)科目设置
!
【 ,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
—
1.【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付:债,券”科目应当按照】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工具《。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发行方发行】的符合流动》负债特征并归类为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以!相关:流动性?质的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本?规定在账务处理【部分均以“应付【债券”科《目为:例)
】 ? 对于?需,要拆分且形成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应将拆分的】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对于发行【的且嵌入了非—。紧密相关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如【果发行方选择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则应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整,。。体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核算
【
》 2.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本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 》 (三)主【要账务处《理
《
1.!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
】 : (1)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 ?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 (2)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
:
【 (3)—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
》
》 (—4)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
】 ? (5)【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基础
》。
《 , , 因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利息调整余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 (6)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
,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赎回】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等》。科目按赎回价格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
》 《(7)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金》融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其他】权益工具”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不》。足转换为1股—普通股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
,。
?
2.【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 , 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本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
!
》 如果投资方因】持有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而对发行方—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 】(四)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
】
? , 1《.发行方列示和披】露
?
:
—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如属流动负债】的,应当比照上述原则在!流动负?债类相关项目列【报
—
— ,。 (2《)企业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收资本”栏和】“资本公《积”栏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栏并在?该栏:中增设“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三小栏 将!“(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中的“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改,。为“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并—在该项目下增设“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以下【顺序号依次类—推“(四《)利润分配”—项目中“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包含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股,利分配
—
《 ? :。 , (3)《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单独附注项目披露】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到期或日续》期,情况、转股条件、】转换:情况、会计分类以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 X:X.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披》露
?
,
? XX—-1.期末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情】。况表
》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 , 发行》时间
《
!
— : 会计《分类
?
!
?
》 股利率—或利息率
》
:
】
《
《 发行
—
》
价格
【
【
》。
— 数?量
【
—
?
? 金额
【
!
,。
】 到期日《。或
—
《
续期情况
】。
—
! 转股
【
:
? ,
《条件
?
】
】 转换
】
:
情】况
!
工具1—
》
《
】
—
!
》工,。具,2
?
《 》
【
【
【
工具【。3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①: “会计《分类”栏应填—写“金融负债”【。、“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等对于】。整体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会》计分类”栏》中只需注明“整【体指定”《即可
?
,
?
② “!转,股条:件”:栏应当披露合同中是!否包:含强:制转:股,、自愿转股等条款
!
《
? ③?“金额”栏以—发,。行价格乘以发行数】。量,填列
》
— X:X-2.《条,款披露
《
】 : (1)工具1!的,主要条款《说,明,。
:
:
? 包《括本金是《否,可赎回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股利或!利息支付政》策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以及《发行合?同关于转股价格或】数量的约《定等其他影响—该类工?具会计分《类的重要特征
!
《 : (—2)工具2的主【要条款说明
【
—。 ……
】
,。
:。 如果企—业受特定监管规则】约束:还需披?。露该金融《工具是否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合格的?监管资本以及对本企!业监管资《本水平的影》。响
?
X!X-3.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变动情况表—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年初
—
?
—
本!期增加
【
—
《
:
本—期,减少
》
《 ,
》
【 期末
》
《
数量
】。
— 《
— : 账?面价值
【
《
—
? , , :数量
!
》。
,
?
账面【价值
!
—
数!量
》
,
?
—
账面!价值
! ? ,
!。 数:量,
?
】。
!。 账:面价:值
:。。
,
》
工具1
!
—
】 ,
?
《
】 工具》2,
,
,
?
?
—
《
】。
》 《。工具3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X-!。4.发行方应披【露股利(或利息)】的设定机制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为:累积的即发行方当期!未分配的《股利或利息可累积至!以后期?间分配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累积未—分配的?股,利;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为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即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应—当披:露可参与分配的事】实及分配的方法等】信息
?
!
,XX-?5,.发行方《应当披露如下归属】于权益工具持—有者的?相关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 : 项目
!
—
,
】 年初数/》本期数?
【
》
》 期末数/上!期数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股东权益)
】
,
—
! 《 (1—)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持有】者的权益
!
?
《
】 — (2)归属于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的权益
【
!
】 其中净【利润
【
:。
!
,
: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 : 当期已分】配股:利,
?
】
:
! 累!积未分配股利
】
—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 (1)【归属于普《通股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权益?
】
!
: 《
,2.投资方列示【和披露
》
《
持有【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方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账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
七】、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
:
》。。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每股收益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
【
《 ,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
!
》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
!。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转股条款的—即存:在潜在?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的因素与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相:同
—
八、【衔接规?定
:。
》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