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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 ,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  财会[2014!]13号 》。  —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 ?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  —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  财政《部   !  :2014年3月【17日 —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   》 ,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 , ,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    —     》(一)金融负—。债  】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  —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 : ,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 , ,    》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 :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  —       (二!)权益工具 — 《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 ,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 ?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  ?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  :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 :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    【。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   《    《  (四《)或有?结算条款和结算选择!权 《。。     1.!或有结算条款 【。  —   或《有结算条款》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条款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 !    】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      !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 :    —     (3【)按照本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 : ,     2.【结,算选:择,权 》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果合同条款【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     》 ,  (五)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1.可回》售工具 】。     如果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  :      (【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  :。      —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  :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 ?     —。2.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某,些金融工具的发【行,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  :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    《3.对?发行方发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     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上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    【     (—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  :  :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的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 ?    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上述可回!售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非金融合—同的影响但是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    《(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的运用 !   《  1.根》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金!融工具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例如发?行条款规定》强制付息《将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的义《务则该义务构成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或者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     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 , ,     企业【发行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如—果满足本《。规定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     三】、复合金融工具 !    【 企业应当》对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   《 , 四、重分类— :  》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重分—类  】   发行方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    】 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 《     》五、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 】    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     六、】主要:会计处理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        (!一)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关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企业应《。当以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为基础确定【该,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会计【处理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 《  :  :。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分类为【债务工?具,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 ?    》  :   (二)—科目设?置 —。   ?  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 】     】。。1.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付债券?”科目应当》按,照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工具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发行方发!行的符合流》动负债特征》并归类为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以》相关流动性质—的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本规定在账务】处,理部分?均以“应付债券”】科目为?例) 】    对于需要】拆分且形成》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应,将拆分?的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对于发行的且嵌】入了:非紧:密相:关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如果发行方》选择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则应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整体—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核【算 :  —   2《。。.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本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     【。    (三)【主要:账务处理《。   】 , 1.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       (】1)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 《    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    《(2)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 ,       【 ,(3)?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 《 ,   《 ,     (4)】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 —     —    (5)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基础 】。     因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利息调整余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6)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 《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赎回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等《科目按赎回价格【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       】  (7)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金融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其他权《益工具”《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不足转换为》。。1股普通股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 ,     2【。.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     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本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 】    】 如果投资》方,因持有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而!对发行?方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 ?    《   ? ,(四)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 《。。     1!.发行方列示和披】露   ! , ,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如属流动负债—的应当比照上—述原则在流动负债】类相关项目列报【。 ?     【   ?。 (2)企业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收资本”】栏和“资本》公积”栏《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栏并在【该栏中增设》。“,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三小栏》 将“(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中的“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改为】“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并,。在该项目下增设“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以下顺序号》依次类推《“(:四)利润分》配,”项目中“》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包含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股利《分配 】       【 (3)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单独附注】项,。。目披露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到期》或日续期情况、【转,股条件、转换情况、!会计:分类以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 ,。    《 XX.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披露— —    X》X-1.期》末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情》况表 》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   发行时间【 ? :。      — ? :    《 会计分类》 ,。     ! 【    股利率或利!息率 》      】 《     发行】 :     】 ,价格: 《 ,    《  —     —数量  ! ,。   — :     金额 】     !。 》   《  到期日》或   !  : 续期?情况  !    】 ,     转股 !  》    条件 】 , :     》  】   转换 —  —   ? 情况? 》      工具1! ,  —。    【 ? ? 《 》    【 ,工具2 【      !。 《 !   !。  工具3》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① “会】计分类”栏应填【写“金融负债”、】“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等《对于整体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会计分—类”栏?中只:。需注明?。“,整体指定”即可【   】   ② “转【股条件”栏应当【。披露合同中是否【包含强制转股—、,自,愿转股等条》款 ?    【。 ③“?金额”栏以》发行价格乘以发行】数量:填,列 【  :  XX-2.条款!披露 】       【 ,(1)?工具1的主要条【。款说明? , ?    》 包括本金》是否可赎回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股利或—利息支付政策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以及发—行合同关《于转股价格或—数量的约定》等其他影响该类工具!会计分类的重—要特征 】         !(2)?工具:2的主要条款说【。明 《     ……!   】  如果企业—受特定监管规则约】束,还需披露该金融工具!是,否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合格的监管资本【以及对?本企业监管资本水平!的影响 【。     XX】-,3.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变动?情况表 —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年》初 : ?      【 ?    — 本期增加 !      】 《     本期【减少 》      ! , :     期末 ! :。      】数量 】 ,  :  】 ,  :。 账面?价,值 》 , ,     【 ?   ?  数量《  【    《    ! ,账面价值《 ?      】 :     数!量  】  :  《  》   账《面,价值 《。 ?。 ,     【   —。 , 数量 —。  《   ? 【   ?。 账:面价值 —    —  工具《1 《 :      】 《 《 :  !   工具2 ! ?     ! — 【     【工具3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X!X-4.《发行方应披露股利(!或利息?。)的设定《机制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为累《。积的即发行方当期】未分配的股利或利息!可累积至以后期【间分配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累积未分配的!股利;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为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即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应当披—露可参与分》配的事?实及:。分配的?方法等信息 】    —  XX-》5.发行方应—当披露如下归属于】权益工具持有者的】。相关: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 ,  ?   项目 !。    》  :    ! 年:初数:/,。本期数 《   【   【     期末数!/上期?。数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股东权益) 【  —    ! ?        (!1):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持有者的权益 】 ,   》。 ,  ? 【。       【 (2)归》。属于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的权益 】    【 , — ? , ,  其中净》利润:   】   】    —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 , 《       】     当期已分!配股利 】  :    《 ? 》 ,        】。  累积未分配股利!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       (1!),。归属于普通股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权益 【     】 《 ?      2】。.投资方列示和披】露 ?   —   持有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方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账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     【七,、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每股收益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 !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  !。   ?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      —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转,股条款的即存在潜】在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的因素与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相同 【    《 ,八、:衔接规定 —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