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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
》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 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 财会[20—14]?13号
!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
?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
《
: 财政部
】
,
— 2014年—3月:17日?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
: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
?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
《 》。 :(,一)金融负债
!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
《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 :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
— 【(二)权益工具
】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
:。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
【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
?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
《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
:
?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
【 ,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 】(四)或有结算条】款和结算选》。择权
【
《 1.或有结算【条款
】 或》有结算条款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条款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
?。
— :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
,
? 【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 (3【)按照本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
?。 ? 2.结算选择【权
!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果合同条款!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
,
:
— , (五)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 1.可回售工【具
! 如果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
》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
— 2.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
:。
《 某些》金融工具的》。发行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
《 :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
《
—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
?
—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
《 3.对【发行方发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 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上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
】 (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
!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的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
》 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上述可回售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非金融合同】的影:响但是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
:
《。 (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的运用
!
》 1.根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金融工具—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例如发行—条款规定强制—付息将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的义务则!该义务构成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 ,。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或者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
】 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
》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 : 企业发行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如果》。。满足本规定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
三、】。复合金融工》。具
《
》 :企业应当对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
四、】重分类
—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重分!类
》
发【行方: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
》 :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
?
五、【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
!
,
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
, ? 六、主要》会计处理
》
,
【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 — (一)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关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企业应?当以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为基】础,确定该?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会计处理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
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分类为债务工!具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
】 (二)科!目,。设置
】 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
! 1:.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付债券”科【目应:当按照?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工?具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发行方发行的符合】流动负?债特征?并,归类为?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以】相关流?动性质的《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本规—定在账务处理—。部分均以“应付债券!”科目为例)
】
【 ,对于需要拆分且【形成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应将拆分的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对于发?行,的且嵌入了非紧【密相关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如》。果发行方选择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则:应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整体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核—算
—
》2.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本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 , 《 (三)主要】账,。务处:理
—
:。 1.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
,
,
【 《(1)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
— 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 《。(,2):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
? — (?3)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
?
,
:
!。。(4)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
》
— 《(5)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基》础
—
》因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利息调整余!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
】 , (6)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赎回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等【科,目按赎?回价:格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 ? (》7)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金融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其他权益工具”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不足转换为1—股普通股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 ?2.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
】。 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本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
】 :如果投资《方因持有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而《。对发行?方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
? 《 (?四)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
》
《
》1.发行方列示和披!。露
《。
】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如属流动负债【的应当?比,。照,上述:原,则,在流动负债》类相关项《目,列报
?
,
【 : (《2)企?业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收资?本”栏?和“资本公积”栏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栏并!在该栏中增》。设“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三小栏 —将,“(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中的“【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改为“!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并在该项目】下,增设“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以下【顺序号?依次类推《“,(四:)利润分配”项目】中“:。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包含: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股利分配】
,
》。 《 ? (3)《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单—独附注项目披—露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到期】或日续期情况、转】股条件、转换情【况、会计分》。类以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 X?X,.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披露
【
?。。
《 XX-1.期末!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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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 : 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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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会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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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利率或利—息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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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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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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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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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
—
【
— 到期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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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期!情况
!。 ,
】
: 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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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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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
!
《 :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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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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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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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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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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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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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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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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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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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说明: ① “会计—分类”栏应填—写“金融负》债”、“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等对于整体—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会计分类”栏中】只需注明“整—体指定”即》可
!
② “转股条!件”栏?。应当披露合同中是】否包含强制》转股、自愿转—股等条款
!
: , :③“金额”栏以发】行价格乘《。以发行数量填列
!
X!X-2.条款披【露
! : (1)【工具1的主要条款】说明
—
》 包括本金是—否可赎回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股利或利息支付政策!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以及发行合同关】于转股价格或数【量的约定等其他影响!该类工具会》计分类?的重要?特征
?
— 【(2)工具2的主要!条款说明
》
:
……!
】 如果企业受特定!监管规则约》束还需披露该金【融工具是否》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合,格的监管资本以及】对本企业监管—资本水平的影响
!
【 X:X-3?.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变动情况《表
?
》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
—
— 年初
—
,
:
? :
》
【本期增加
—
【 ,
【 本》期减少
! :
—
期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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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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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面价值?
》
: ,
《
》 《数量
》
】
! 账面价值
】
!。
— : 数量
【
,
《
【
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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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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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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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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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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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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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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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XX-4《.,发行方应披露股利】(,或,。利息)的设定机制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为累积的即!发行:方当期?未分配的股利或利】息可:累积至以《后期间分配》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累积未】分配的股利》;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为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即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应《当披露可参与分配】的,事实及分配》的方法等信息
【
】
X?X-5.发行—方应当?披露如下归属于【权益工具持有者的】相关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
《 项目
】
《
】
? , 年初数/本【期数
?
:
:
—
:
期!。末数/上期》数,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股东权益)【。。
【 ,
《 ,
!。 (1【。),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持—有者的权《益
》
—
?
】 (【2)归属于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的权—益
》
:
【
【 其中净利【润
《
—
《
】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 《 , 当《期已分配股》利,
》
《 ,
—
! 累积未分!配,股利
《
《 》
《
》 2.》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
! (1)归属】。于普通股少数股【。东的权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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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归属于少数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权【益
【 , , :
】
》
2.投资方列【示,和披:露
!
持有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方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账?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
》 七、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
,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每股收!益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
—。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
!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
【 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 ?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转股条款的即】存在潜在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的因《素与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相【同
—
《 八:。、衔接规定
!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