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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 第: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     】。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     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 :     三【、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 ,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   ? 五、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     第【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 , :    》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