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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第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 ?   《  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     【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 ,   —  三、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    】 ,五、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 : ,  :   第十二条 】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  ?   第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 ,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