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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第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 :  ?   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  : 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     三!、,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 ,    —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    【 五、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   【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 《     第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