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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     第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     !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   【  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   ?  三、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 ,     五!、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 ,   ?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 : ?   ? 第十三条 —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 ?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