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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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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 :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
: (!二)小学教师—。资格;
! 《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 》。。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
《。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
: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
【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
? ,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
?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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