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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
, 第四条 】。。 教师资格分—为
!。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 《 (二)小—学教师?资,格;:
! 《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 , 《。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
【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
》 :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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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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