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
【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 (】二,)小学教《师资格;
》。
《。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
》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
, ,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
— ?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
?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
:
,
?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