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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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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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 张春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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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第一条 《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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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 》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 (: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 第四?条 :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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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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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
,
:
!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
:
》。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
:
】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
! , ,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
?
—。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
:
: : 》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
《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
— 》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
,。。
《 ?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
》 》。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
?
】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 》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
: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
》 第六条 】。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 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
《。
》 (二)【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
】。 (三【) 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
》 , , , ,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
,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第八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
?
,。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
】
— 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
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
】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 》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
!。 : 第十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第】十三条 《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
】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
》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
:
】 (一)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
《
《 (二)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
,
! (三) 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
—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六) 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
? , , : ,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
》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 【(九)?举行听证;
!
》 : :。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
《 :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 ,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第十五条 !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
—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 :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
: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1)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
?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事由:。;
! , , ?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 ? :。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 》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
】。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 》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
【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
,
?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
】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