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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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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长 】张春贤
》
》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第一条 !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
》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
,。
:。
】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 (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
,
》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
?
第【五条 ?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
】。。。 ?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
》 , :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
《 , ?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
《
】。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
?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
】 ,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
,
:
!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 ?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
》 【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 》。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 ? 《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
:
,
【 ,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
《
第六条】 ,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 (一) 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
【 》 ,(二)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
— ?(三)? 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
! ,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
— ,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第八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
》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
】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
! 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
》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
】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
!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
—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
,
《 ,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
: :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
》
【。第十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
《
《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 :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 ,。 》(一)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 【(,二)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
《 (】三) 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
》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 (六)》 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
】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
《 , : ?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 (九)举行—听证;
【
? :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四条 —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八?条 :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
!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 ,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1)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
?
: 第《二十一条《。 ,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事—由;
?
【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
》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 —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
【。 ,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
《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 —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
? 第二十三条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
?
,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
《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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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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