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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 :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部长 张春贤 【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  :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  —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 ,     》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     》(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   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   —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 , ,       !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        !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 ,  《。。  :   ? ,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    》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 ,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 ,    《  :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    》   ?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  :   ?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  —。   ?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   ?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 》 ,   ?  :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 :。。   》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   《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    《  (一)》 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  :  :   (二)—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 :     》   ? (三) 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 , , ,  :  :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   》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第八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   第九》条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 《 ?    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  :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 , ? ,  : ,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    《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 :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    【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 】。。     第十!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 ! 《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 (一)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 《。   ?     》 (二)《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  :  : (三) 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 》    《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 ,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    (六) 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   【     》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     —   ?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 , (九)《举行听证; 】     【 ,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    《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 :    《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1)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 ,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  :。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      【   (一)事【由,;   !     》。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 ?      【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 :     》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  —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 ,。。 :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