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部长? 张春贤
!
《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
《 第三条 —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
?
,
: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
,
, ? 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
《 第五条 —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
《。 《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
, —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
》 —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
?
—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
】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
—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
— : :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
? ?。。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
【 ,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
》。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 》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
,
—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一!) :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
,
【 ? (二)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
,
》 》 (三) 》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 —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第八条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 : 第九条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
【 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
— 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
!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 ?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
?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
—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
》
!第十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
!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
?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
,
? 》 (:一)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
】。。 (二)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 : ? (三) 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
— :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 (六) 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
《。 :。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 《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 (九】),。举行听证;》
,
,
— ,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
》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 第十六条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1)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事由》;
《
】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
】 《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 》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
》 :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
【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
?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
《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
?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