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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部长 张春贤! : ? 《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    》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    】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    】 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 ?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    —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      —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  :  :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 ?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    》。  :。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      —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 :        !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 ?  ?      —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 《        】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 :   ?     》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   》  :第六条 《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一) ?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         !(二)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 : :    《    (》。三): 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   》   ?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第八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 :。 ,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 ,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 》 》  :  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     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    《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 ,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  —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 】     第十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    》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 :  》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 ,。   》。  :    《(,一)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    —。     (二)】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  《。    《。   (《三) 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     —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六) 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    —。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 ,    《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   ?   (《九):举行听证; —。 : ?     》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  》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  《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  :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 ,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1)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 , :     第【二十一条 》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 【 :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  :。。(,一):事由; 《 ,      !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     】   ?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      —。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 : :       【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   》。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  :   第二十四条 !。。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