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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部长 张!春贤 !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   第一条 【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     !第三条 《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 ?       【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    《 (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 》    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  :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  《  :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 《   ?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 :      — ,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      】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       !。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    》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 》  :   ?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  :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  :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 《      —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      【  :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  ?。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 ,(一) 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   ?    《 (二)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   【  :。    (》三) 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      —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    第八条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 ,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   ?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    !。 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    —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 :。  ?   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  :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     【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  :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  》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 !   【  :第,十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 , ,    【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      (一)!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    】     (二)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      【 ,  (三) 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 《  :   ?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六)? 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     【。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 ,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九)举行听证【; :   【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  —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     —  :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1)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 ,。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事由; !   ?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     》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 ,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       【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   ?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 《。。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   【。    《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    》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   第二十—三,条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 ,  ?。。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  —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