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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部长 张春贤! 】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 :    【。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    【   ?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 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     第五条 !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 ,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 : ?       【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     【。  :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 ,      —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     】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      【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      【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  《   ?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       !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 : , :    《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 ?     》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   》     》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 :    《 ,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 ? ,  : ,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 ? :   ? 第六条 》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 ,  :   (一) 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   ?    《 (二)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 《       【 (三) 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  :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第八【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 , ,。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  》 ,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 !   【  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  :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     》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 ,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  : ,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   —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    —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 】     第十【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 【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        (!一)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    】     (二【),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    【     (三)】 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   ?。   ?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六:) 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 》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     》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 ,   ?   (九)举行】。。听,证; ?。 《    《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 :    》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 ,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   ?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   ?。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1)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   ?。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第:二,十二条 《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 (一)事由; ! ?  :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 ,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 《      —。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      【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     —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    】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 ,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 :。    《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 》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 ,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