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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部长】 张春贤 ! 《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 》       【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    】 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 :     》。 ,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      —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     【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 ,   》     》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     — ,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 ?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 《。 ,。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     】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     】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   ?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  》  :  :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 ,     》 ,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   ?。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   《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 (一?) 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 , ,     》    (二)【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      (三】) :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  :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 ,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第八条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  —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     第九】条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 】     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 ,   ?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   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 ,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 】   ? 第十二《条 :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 《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    《   ? , (一)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      !   (二》)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 》      —  (三)》 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    —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   (六》) 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     【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  :   ?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  (九)举行【听证; — : ,  :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   【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   【 ,。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      —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   ?  :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1》)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 ?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事由; 【。        !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    《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 《      —  :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 ?      —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 ,     】 ,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  :    《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  ?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