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部长 《。张春贤 》 ? 《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  :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 ,      —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  : ,(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    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  :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 ?    》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   》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   ?。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        】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     !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      ! ,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 ,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       【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 ,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  —  :  :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 》  : ,。   ?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 :       !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  :    《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  :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 《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一) 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 ?         !(二)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 , ,    —     (三)】 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 ,       ! ,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第—八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 《    第九条【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 》     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 ,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     !。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  :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  :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      】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  —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 》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 !。    】 第十二条 —。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 】 《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    《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   ?  (一)》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   【   ?   (二》)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 ,        】 (三) 》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  《      —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六) 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 : , ,      —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 ,。    《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    (九)举行!听证; 《  —。    《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 《。   ?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 ,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七条 —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 ,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       【 ,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        !。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1)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 》    第二十一】条 :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   (《一):事由; 《 《  :  :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   【    《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    —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     】。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 ? :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 第:二十三条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    】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 《    《 第二十五条 【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