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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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部长】 张春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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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
》 【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 》 (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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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
】 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
: 》。 ,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 —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
【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
,
》 》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
— ,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
?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
《。
,。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
】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
】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 ?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
》 : :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 , 》 ,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
?。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
《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 (一?) 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
,
,
》 (二)【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 (三】) :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 :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
,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第八条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
—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
第九】条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
】
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
,
?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 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 ,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
】 ? 第十二《条 :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
《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
《 ? , (一)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
! (二》)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
》 — (三)》 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
—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 ? (六》) 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
【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 : ?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 (九)举行【听证;
—
:
, :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
【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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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
【 ,。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 —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 ? :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1》)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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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事由;
【。
!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 《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
《
— :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
? —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
,
】 ,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 : 《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
?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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