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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 》 ,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    】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