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建标库

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二条  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根据工作预案决定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以及具有本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需要临时在城市道路、国省道实施禁止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实施交通管制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十四条  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无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五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执勤遇恶劣天气时,交通警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上报路况信息,包括雾、雨、雪、冰等恶劣天气的区域范围、能见度、车流量等情况;

        (二)根据路况和上级要求,采取发放警示卡、间隔放行、限制车速、巡逻喊话提醒、警车限速引导等措施;

        (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交通事故,严防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关闭高速公路时,要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者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车辆分流应当在高速公路关闭区段前的站口进行,交通警察要在分流处指挥疏导。

    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通知治安、刑侦部门,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

        (三)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堵截车辆。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视情采取跟踪、堵截等措施,确保有效控制车辆和嫌疑人员,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