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建标库

第六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指出其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

        (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

        (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