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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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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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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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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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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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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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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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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 :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 《 :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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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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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
,。 —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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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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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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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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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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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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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 :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
》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
,
》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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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
?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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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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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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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 , 《。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十】六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
【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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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
— :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 第十九条 【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
》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
》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
—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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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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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 :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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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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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 《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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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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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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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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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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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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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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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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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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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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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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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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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第三十五条 【。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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