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  :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 》。       【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  : ,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    《 , ,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     》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 ?    《  :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第九条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   ?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 ,        】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  ?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   —  第十二条 【。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 第十三条 —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    【 ,第十四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   》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  —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     !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 ?        !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       【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 》。   ?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    《 , ,。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     》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 :   》。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 ,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      【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  :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    《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 , ,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   《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     》。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      —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 ,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  :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 ,。 ?     》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