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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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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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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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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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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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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
: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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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
—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 《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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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第九条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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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
— :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
:
!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
?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
:
: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 ,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
》 , ,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 :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 :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 :。。 第十四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
:
《 第十五条 【。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 《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 《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
》 ,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
?
—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十》六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
《 :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
第—十八:。条, ,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
】。 《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 《 ,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
》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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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
: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 ?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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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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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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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
? ,。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 《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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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 ?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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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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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 :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