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 ,。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
:
】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 ?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
— ,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 第八条 】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 》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
—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
【 :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
—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 :。。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 :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
】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
【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
—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 —。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
: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
, 》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
, ?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 第十八条 【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
—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
【 ,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
【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条 】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
?。。
: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 : 第二十一条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
《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 《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
》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
?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
: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第三《十条 ?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 第三十五条 【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