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
,
第五条 !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第六条 !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
: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
《。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
— ? ,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
!。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 《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
【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
》。 》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
?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 ?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 :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
】第十四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 第十五条】 ,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 ,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
!。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
—。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 》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 —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
《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
【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 :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 第十九条 】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
,
: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 ,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
》。第二十五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 , ?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 》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 ,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 ,。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