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
— ,。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
《
【 ,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
:。
: —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 《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
—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
? 《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 :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第!九,条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
【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
《 ?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
,
:
【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
?
: 【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
,
: 第》十三条 《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 —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 《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
《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
,
》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第:十七条 《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
【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
【 《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 【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 ?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
!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
,
《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
《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
,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 ,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
】 :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 第?三十:条 :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 ,。 ,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 :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