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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     第三条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 《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 ?    《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 :   ?。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 ,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   《  第五条 —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  :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    《 第七条《。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 , ,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    】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  :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 :  《   第十条 【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  第十一条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  —  :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  —  :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 》 ,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 , :   ?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  :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 :。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 :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  :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    【 第二十九条 【。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   ?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    《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 》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第三十》。二条 ?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