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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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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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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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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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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
,。
: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
—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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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 ,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
】第五:条 :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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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
第!七条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
:。 ?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
】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
《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
《 第十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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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
,
—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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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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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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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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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
: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 ,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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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 第二十九条 【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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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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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
【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