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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    《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  :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 《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 , :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   》  第?四条 ?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 》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 《 ,   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 , , :  :   第《七,。条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    《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     第十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 ,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   —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  》  :。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  :。。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第二》十四条 《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 ,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 :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 ,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    第二十九条! ,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 , ,。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