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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   《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   【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  》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   —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 :    》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   ?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   ?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     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   【 ,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 ,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    】 第七条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   第十条 【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   —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    】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 —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 《   ?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   》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 ,     第二】十九条 《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   ?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 ?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 ,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第三:十二条 《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