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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  :。。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 ?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 :    —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     第四条】 ,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 :   》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   【  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   》。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   》  第?七条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 》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 ?。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     —第九条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  —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     第十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 ?   ?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   《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   ?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   ?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    【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   ?。第二十条 》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二【。条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第二:十七条 《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 ,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   》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 :。 ?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  《。 ,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