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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   》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    】。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    》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 《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   ?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 ?     —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    —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    — 第七条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  —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 :    —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    —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  ?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 , :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     第十】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   【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  》。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    《。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 ?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  :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第二十七条 —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 ?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 ? ,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  —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   【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