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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    —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 : ,。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  :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   》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     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 ?     —。第七条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  :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 ?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  ?   第十条 【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 《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    》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  第十四条 【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  : 第十五条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 ,   —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  — ,。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 ,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 :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第二十》四条 ?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 :。。    《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  —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