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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 :   》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  《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  :。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 ?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    —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    《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  —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  :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   【  :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 ,     】第,七条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 《。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   《。。  第十条 —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 ,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   【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    【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  第十《五条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 , : ,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    《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  《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    《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   ?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   ?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