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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 : : :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 : :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 ,   》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 : ,  :。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 :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 ,  :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 ?。   ?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   第五条 【。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     第七】条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    【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   【  第?十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   ?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 《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 第十五条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 ?   《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 ,。 ?     》。第二十条 》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八条!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    【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 》。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  ?。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 《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