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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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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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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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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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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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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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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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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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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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 ?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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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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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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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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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 》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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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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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 : : ?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 ?。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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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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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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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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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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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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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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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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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第八条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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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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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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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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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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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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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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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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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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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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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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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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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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