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
第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
《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
》 —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
》 《。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 《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
【 ,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 : 》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 —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
【 ?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 ,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
?。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
,
—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
— :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
第八【。条 :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 第九条—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条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
》。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 第十一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
,
? 第十二条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
【。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七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