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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     第】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     【   ?。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      【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   【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五条 【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 》 ,。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 ,   》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    《  :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    》。。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 ,    《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 ?        】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  :    《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  》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      —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  ?   第七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第八—条,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     》第九:条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条《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 》。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    【 第十一《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   ?。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 《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七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 ,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