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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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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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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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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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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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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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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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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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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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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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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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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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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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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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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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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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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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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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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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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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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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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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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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 :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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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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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
第九条!。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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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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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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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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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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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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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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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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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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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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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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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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