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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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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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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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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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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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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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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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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 : :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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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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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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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 《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 ?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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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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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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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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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 《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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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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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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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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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 , ?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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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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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第八条—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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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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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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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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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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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 ,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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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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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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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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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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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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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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