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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 , ,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 第: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    【    《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 , ,  : ,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五条 —。。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  》 ,。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  :    《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 : ,  :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   》 ,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      【。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     【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     第六条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 ,  :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第八条 】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   《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    — 第九条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条?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     】第十一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  :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 ?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十六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   【。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