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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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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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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关系;—
! ,(二)?直系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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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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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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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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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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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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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
【 :第五条 《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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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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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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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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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
? 第七条 】 检:察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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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
【第九条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第十—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 :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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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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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第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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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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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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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
—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一)明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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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的;《
】 (三)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的,
】 第十七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认为检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回】避,。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
? 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检察人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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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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