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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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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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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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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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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直系血?亲关系?;
】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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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 第三条 】 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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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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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 第四条 【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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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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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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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 第六条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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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检察《。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
《 第八条 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
】第九条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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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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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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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第十【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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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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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第》十二:条 :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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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第十四—条 : 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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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 : (一)明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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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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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的
! 第十》。七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认《。为检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回避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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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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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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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检察人》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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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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