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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     !(一)夫《妻关系; — ,     (二!)直系血亲关系【; 》  ?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   》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    《 第三条  —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  《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    》。 第四条  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   》  第五条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 :   ?  (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     第】六条 ?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 ,     第七!条  检察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     第八条 ! 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 《 ,    《第九条?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 第十条 》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第十一》条, ,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 , 《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    第十二条 !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   ? 第十四条  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 , :  :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 :    第十六条 !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    《(一)明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 ?     (二【。)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的; 》  》   ?(三)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的 【     第—十七条? ,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认为:检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回避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     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检察人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