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 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 《(一:)夫妻关系;
【
:。
? (二)直系!血,亲关系;
【
: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 :。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
!第三条 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
— 第四条 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
,
【 第五条 》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
(—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
!第六条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
》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
【 第七《。条 检察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 第八条 【 ,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
,
第九【条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 第十条 【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第《十一条 《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
《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 第十二条 】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 第十四—。条 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
】 第十五条》 ,。 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
,
》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
(一)!明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
?
《 (二)》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的;
?
《
》(三)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的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认为?检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回避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
【 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检察《人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