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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 , :。 ,   ? (一)夫妻—关系; 【。   《  (二)直系血亲!关系; 【 :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  《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     第!三条 ? 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  :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 》    第四—条  ?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 ?     第五】条 :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 , :     (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  —   第六》条, ,。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 :   ?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 , ?    第七条【  检察《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   ?第八条 《 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   第《九条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   第《十条 ?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  》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    第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第十四条  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    《 第十五条 — 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  (一)》明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   (二)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的; — ?     —(三)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的 ? ,   —  第十七条 【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认为《检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回避《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 :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     【。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检察人?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