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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 》   ?。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     》。(一:)夫妻关系; ! , ,  :   (二》)直系血亲关系【。; —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 ,。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  第三条  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 : ,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     第四条】 , 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  第?五条: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     !(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     第】六条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  》  :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 : ,。  :  第七条 — 检察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 》    第》八条  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  第九《条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  ?。   第十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    第十一条 !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    】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  ?  :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第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 ?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   ?  第十《四条  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  : , 第十五条 — 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 第十六条 —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一)明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   》  :(二)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的; 】     (—。三,。)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的 】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认为检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回避: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    】 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检察人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