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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    《(一)夫妻关系【; 【 ,。   (二)直【系血亲关系; 【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 ?    第三条 】 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  —  : 第四条  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     第】五条 ?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     (】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 ,     第】六,条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 ?。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    【。 第七条 》。 检察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 :。 :     第八【条  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 :。 ,     第九条】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第十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  :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第—十二条 《。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第《十四条  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  ?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  《 , , 第十?六条 ?。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 ,     (一)明!。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 ?    《 (二)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的; 【 ,   》  (?三,)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的—  【   第十七条 】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认为《检,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回避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   【  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检察《。人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