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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 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 《。    (一)【夫妻关系; 】 ,  ?   ?(二)直系血—亲关:系;:   】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    】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 ,。     】第三条?  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 :  :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     】第四条  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     —第五条 《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    】 ,(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   第六》条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   ?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     第七!条  ?检察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 《。     第八条 ! ,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 《   ?  第九条 —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  第十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   ?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 :    《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   第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 :   ?。  第十四条 【 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 :    》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一)明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 ?。  :  : (二)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的; !     !(三)?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的 ? ,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认为!检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回避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  》   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检察【。人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第二十条 】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