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
,
:。
, ? (一)夫妻—关系;
【。
《 (二)直系血亲!关系;
【
: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
《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
第!三条 ? 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
》 :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
》 第四—条 ?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
?
第五】条 :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
,
:
(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
— 第六》条, ,。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
:
?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
,
? 第七条【 检察《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 ?第八条 《 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 第《九条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 第《十条 ?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
》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 第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第十四条 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
《 第十五条 — 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 (一)》明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 (二)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的;
—
?
—(三)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的
?
,
— 第十七条 【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认为《检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回避《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
: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
【。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检察人?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