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建标库

第十四节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调戏、猥亵妇女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