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 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违反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以及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借用住房、财物或者交通、通讯工具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四条 私设“小金库”,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五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