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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 ,   】 ,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国务院关【于修改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获得批准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相应】的项目?。并收回原批准—文件 【     第四十五!条 : 在: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经认定【。取,得执业?资格;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