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技术服《务,
:
】 第六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第七条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
【 :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
《 【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
】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 》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
】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
】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
: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
,
:
【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
: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
: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
?。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
—第十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
:
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 —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
【 《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
】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
【 ,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
》。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
【 第:十,四条 ?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
】 第十?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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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
》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