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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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
《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
— , :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 , ?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
】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
【 ,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
,。
,
【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
《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
—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
第】十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
】
【 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 :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
【 ?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
—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
,。
》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
】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 : 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
,
— 第?十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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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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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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