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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技术服务!
】 第》六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
—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
【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
,
— ?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
,
》。。 :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
?
第九【条 :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
? 《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
,
【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
】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 第十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
】
《
? 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
? : ,。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
?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
: —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
】 :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
》 :。。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
第【十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
《 第十五条 】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
》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