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