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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婚登记— ?  —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 ,。。  :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   》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    《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 《。   ?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 》。    《(二)非双方自愿的!。;  】 ,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 , ,  :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   ?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  :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   ?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