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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结—婚登记? 》。     第】四条 ?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第五条 !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 ,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 :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 《   ?  (二)非双【方自愿的;》    !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第八条! ,。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  《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 《  :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