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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婚登记《 ?    】 第四?条 :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  :。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 ,  :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  :。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  》  :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 ,。(二)?非双方自愿的—;   !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第七条 !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