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结婚登记
!
— 第四》条 :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 :。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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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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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
—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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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双《。方自愿的;
【
—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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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 ,。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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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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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 ,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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