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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婚登记 — 》   ?。  第四条 —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第五条】 ,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 :  :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 , :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  :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  —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 《    (》二)非?双方自?。。愿的; 》 ?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 ,  :  :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第七条 《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 《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