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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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
【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
【。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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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
》。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
》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
》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
》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
【。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
《 —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
《。 (五!)其他?。有关材料
!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
,
?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
】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
?
《。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 ?。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 (六)其】他有关材料》
—。。 ?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 : :。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
《。。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
》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
?
》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
?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 (:六)其?他,有关材料
—
—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 》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
! :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
? 【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
? , 》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
,
】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 《 (六?。)其他有关》材料:
?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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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
】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
?
《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 》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
,。
!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 》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
:
》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 :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
,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
【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
,
》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
?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
,
》 ?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
!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
》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
,
【 ,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
! , ,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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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
第!十三条 《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
?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
《 》 ,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
》 ?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
,
—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
,
—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 :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
】 :。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 》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
》。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 第十六条 —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 ,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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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
第!十七条 《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附件1归—档章式样
》
,
:
附件2!。档案盒?封面式样《。
》
附—件3档案盒盒脊式样!
《
附【件4备考表式—样
—
附件【5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式样!
》。
: 5a》 结婚?登记档案目录—
?
【5,b 撤销婚姻—档案目录
!
》5c 离婚登记档案!目录
《
:。。
》。 5:d 补发婚》姻,登记证档《案目录
【
》 附件6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封面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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