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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 》 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 :    —。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       】 ,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     》  :。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       】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     》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     !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 ,  》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       】。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    《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       !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 《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        (!五)其他有关材料 !   【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      !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     》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        !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    《 (:六)其他有关材【料 《 :  :   第七条 【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   【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       】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      ! ,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 ,  :    《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  —      —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 ,   (六)—其他有关材》料 《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 ,。  :  :  :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      —。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    》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        !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    《   (六)其【他有关材《料, ,  —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  《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   ? 第十条 》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  ?  :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 《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      】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    】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    《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  —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   【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    《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  :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        !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 , 《   ?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 ? :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    《 ,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   —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 》      —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   ?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 :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 ,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       !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    《。  :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     》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 ,   第十五条 】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  :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  :     》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 : :。 ,    《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 《  :。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 ,    【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       】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   【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附件附件1归【。档,章式:样, —    附件2档案!盒封面式样 【 : :    附件3档案!盒盒脊式样 — 》  :  附件4》备考表式样 !     附件5!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式【样 》    》 5a 结婚登记档!案,目录 》 ?    5》b, 撤销?婚,姻档案目录 【 ,     5】c 离婚登记—档案目录 !     5d 补!发婚姻登记》证档:。案目录 —     【附件6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封《面式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