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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九十八条  — ?   》  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帐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   —  第九十九条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    第一—百条   !   ?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 ?    第》一百零一条   】    】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