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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 ,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5年12月》。11:日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 ,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第《五条 ?。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  》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 第:六条 ?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      —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     —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   ?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 第七条 》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     】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 , , ,   ?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 》   ?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 ,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   《    《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 ?。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     】第十条 《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 ,   》 ,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 ,   《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 ?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    —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     【第十:五条 ?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 《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 《 , ,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   ?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    】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 》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    】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     第】二十一条 》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 《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  《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    】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 《     第二十】八条 ?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 :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 《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