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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 《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5【年12月1》1日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 ?   ? ,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 , 《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 ,  :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    】   ?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 ?  :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 :       【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    】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  :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  》。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 ? ,  : ,  :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 , ,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 ,   《  :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 ,       【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 : ,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 《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 ?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  》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  ?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    【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 》   ?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 ?  :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 :    —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 》。    第十八条 !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 ,        !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     》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     —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 《   ?。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     第二【十条: ,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 《     第二【十一条 《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 ?   《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   — ,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  :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 :  《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三十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 ,。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