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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 2【015年12月1】1日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     第五条 !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   【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   【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        】。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     》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  : ,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 :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   《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     !  :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 》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  》    《 ,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    】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 ?    《 ,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 《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   《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第十一条 》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 ,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  》  :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    【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  ?。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   【。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 ?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 :    第十五条 !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 :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   ?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  ?  :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    第十八条 !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 ?。 ,  :。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 ,    《   ?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    《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第十:九条 ?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   《 ,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  —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  —。 ,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    》。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 ,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 《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  :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     》第,二,十八条?。 ,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 ,   ?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