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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5《年12月11日【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    】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  :   第五条 【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 :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 , , , ,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    【   ?。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        】。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 ,     】 ,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  :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   》 , 第八条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       【。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       【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        !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 》   ?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  :   ?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      —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    【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    【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 》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   —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 ,  :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 ,   》  第十五条— ,。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 ?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 ?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 ,。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 ,。       【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      —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 :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   【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 《   ? 第二十一条— ,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  :。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 ?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 《    第》二十八?。条,。 ,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