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水量分配

    第七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

    第八条  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四)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

        (五)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

        (六)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

    前款所称可供水量,是指在黄河流域干、支流多年平均天然年径流量中,除必需的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外,可供城乡居民生活、农业、工业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最大水量。

    第九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