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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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 《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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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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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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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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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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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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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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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可供水量是指【在黄河流域干、支】。流多年?平均天然年径流【量中除?必,需的: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外】可供城?乡居民生活》、农业?、工业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最大【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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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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