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中“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同时废止。